遇鹏律师亲办案例
建筑施工合同纠纷索赔巨额违约金获胜诉
来源:遇鹏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22
浏览量:142

民事上诉书(补充)

上诉人:烟台市xx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xxxxx,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烟台市xx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住所地:xxx。负责人:xxx,该分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烟台市xxx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永福园。法定代表人:xxxx,该公司董事。

增加上诉请求

1、依法变更烟台市xxxx区人民法院(xxxx)福民重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判决内容,将违约金的金额变更为1196557元。

补充事实与理由

原审认定的违约金过低,判决的违约金连上诉人的损失都不足以弥补,同时考虑到被上诉人的违约行为的性质、次数和过错程度,违约金应带有惩罚性质,故二审法院应予以增加违约金。

1、被上诉人应把上诉人垫付劳动保险基金及执行款184464.56元的利息损失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上诉人。上诉人垫付劳动保险基金及执行款共计184464.56元,这笔款项是因为被上诉人多次违反涉案施工合同书第六条、第七条之约定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上述款项自2011621日起诉之日起至被上诉人实际履行之日止也存在利息损失。考虑到该利息损失实际发生,故被上诉人应把184464.56元的利息损失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上诉人。

2、被上诉人应把184464.56元及其利息损失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上诉人。两份涉案施工合同的第八条均约定了50万元的违约金。纵使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法院可以适当调整,但不能完全不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被上诉人把184464.56元及其利息损失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上诉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该违约金计算到2017年2月16日为

3、外墙保温部分的工程款253748.77元是由于被上诉人的逾期完工违约行为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逾期完工增加了上诉人的生产经营成本,造成了上诉人的利润损失。因为被上诉人的违约行为造成上诉人的可得利益损失,同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故外墙保温部分的工程款253748.77元及其利息损失的130%可作为违约金由被上诉人支付。


提交人:遇鹏

2017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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