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胜诉判决,判决给付当事人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
答辩状
答辩人:xxx
代理人:遇鹏,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xxx
法定代表人:xxx,负责人。
请求事项:
一、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答辩人:1、支付答辩人2015年3月20日至2015年3月31日工资1177.01元,2015年5月1日至9月19日工资18795.4元;2、支付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00元;3、支付答辩人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4000元;4、为答辩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二、诉讼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烟开劳人仲案字xxxx号裁决书适用法律基本正确,一审法院可以参照判决。但认定事实上该裁决书存在以下错误,应予以纠正:
1、对双方劳动合同的解除时间认定错误。劳动合同解除时间应以答辩人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时间为准,即2015年9月19日。因为被答辩人从未向答辩人送达过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答辩人于2015年9月19日向被答辩人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所以答辩人的工资应计算至2015年9月19日。应支付2015年5月1日至9月19日的工资为2795.4+4000×4=18795.4元,其中2015年5月1日至5月19日的工资为3200÷21.75×19=2795.4元。
2、双方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为2015年5月20日至6月19日,即一个月。应支付给答辩人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应为4000元
3、答辩人的月工资为4000元,支付给答辩人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应为2000元。
此致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x年xx月xx日